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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院章程

2024-05-07 18:22办公室编辑国史教育书画院6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院章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院》

第二条 性质:本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主管

第三条 宗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扶植后起之秀,传播优秀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弘扬传统书画艺术。组织和联系艺术界名人名家、广大书画爱好者,同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书画艺术家寻求书画收藏及销售机会。

1.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讲座、教育、培训和评比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2. 帮助广大书画艺术家组织策划个人画展,出版个人书画专集、著作及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3. 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 、方法和经验;

4. 吸收和发展会员、院士、高级书画师、理事及理事单位;

5.在全国各地建立分院、创作基地,联合开展业务;

6. 广泛开展各类企业文化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促进企业文化与经济建设的高层次发展。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书画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本院核准并颁发证件后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艺术研究院成员。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成员有对画院的意见和建议权;

第八条 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参观、展览、交流、研讨、联谊等有关活动;

第九条 遵守本院章程和有关制度,积极参加本院活动;

第十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退院时应向本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书画院任何活动的会员,视作本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聘顾问、名誉院长、艺术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三条 院务会根据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由若干艺术家、评论家、书画鉴定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组委会。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书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有关规定,没有征得院组织的同意,不得以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院章程和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院声誉的成员,经院务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会费、赞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第十八条:为了更好传播民族文化艺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书画院可在全国各省市设立分院,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1、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艺术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2、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艺术家资源。

3、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4、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5、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

申请方须向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分院设立一年后运用工作积极进取,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并成功举办两次书画活动,无不良投诉,能够与总院和谐合作,未对总院造成不良影响,两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

总院将对各分院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分院的工作给予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为分院协调其它书画组织合作及有关方面事宜,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基地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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